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同样是假期打工,为何有的是“上班”有的是“实习”?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p>
放假期间,有不少学生会利用这段时间勤工俭学。那么,学生打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吗?来看两个案例9/p>
在校大学生李某暑假时在快餐店兼职送外卖,双方按周结算工资。李某为获得实习证明,私填了快餐店盖章的空白合同。后双方因薪资引发争执,李某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李某与快餐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p>
我们来看另一个案例,王某?021??8日取得毕业证书,因毕业前学校没课放假他于5?日入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5?0日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其因伤未再出勤。公司称,王某入职时尚未毕业,属于公司实习生,双方劳动关系应在王某毕业后才能建立。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请求确认在此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王某入职时起建立、/p>
同样都是学生打工,法院判决结果却有所不同。这是为何?来听听法官的解答、/p>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立案庭法官助 刘嘉玮:
学生身份并非判断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p>
一般来说,以积累经验、获取额外收入为目的的假期打工劳动时间较为短暂,用工临时性强,工资也往往采取计件或计时、按日或者按周结算的模式、/p>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该类在校学生的暑期兼职不视为就业,不构成劳动关系、/p>
还有一种情况是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福利待遇等问题,其实质是对于专业课程学习的一种延伸,一般也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p>
而对于已经满足法定用工年龄的在校学生,以求职就业为目的的提前实习,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在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为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p>
如果学生在假期中打工时因工受伤了又该怎么办呢>/p>
对于无法构成劳动关系的假期打工学生,一般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权益就无从保障。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p>
因此,学生在假期兼职打工过程中若遭受伤害,可依法按照雇佣关系向用工主体主张相应赔偿责任、/p>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p>
监制 赵洁
策划 张伟?/p>
撰稿 周?/p>
主持 李逸萌
制作 窦菲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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