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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e网评丨辱骂下属被认定侵权,职场霸凌是要付出代价的

来源:中工网
2023-04-11 13:00

e网评

龚先生

最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名誉权案引发了诸多关注——

王某与黄某在北京一家公司共事多年,后因怀疑黄某泄露了其行程信息,王某多次在公司多个微信群中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使用了“内鬼”“汉奸”等字眼,还煽动公司及行业内其他人对黄某进行辱骂。相关行为导致黄某情绪激动,割颈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侵犯了黄某的名誉权,判决其在相关微信群中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黄某医疗费损失2173.43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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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 新华社)

“在职场中,你能接受领导辱骂员工吗?”有媒体进行了这样的投票调查,不能接受的占了绝大多数。实际上,在职场中工作不努力、态度不认真、上班爱“摸鱼”,因此被领导批评几句,这种情况比较常见。问题是,批评、骂和辱骂不是同一个概念。并且,这中间还存在骂的是什么,在什么场合、什么范围骂,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等区别。

上述案件中,王某对自己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略显老套,即微信群不属于公共空间、不具有公开性,自己并未造成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关于微信群、朋友圈到底是算私人空间还是公共空间,近年来已有不少判例,不少人因在这两个地方骂朋友、骂邻居、骂合作伙伴等,被判在相关影响范围内连续发布道歉信息,有的还被判决赔偿对方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些判决其实都指向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朋友圈虽为“熟人社会”,亦属公共空间,不可以口无遮拦、为所欲为,如果相关人员的言行超出了法律的边界和底线,并因此被起诉,那么很大概率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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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 新华社)

从法律上来说,我国民法典对公民的人格权设立了专编,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果达到相关标准和情节,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毫无疑问,无论朋友圈还是微信群,往往都是“围观群众”众多,随意辱骂某人往往会降低人们对当事人的评价,说白了就是会把这个人的名声“搞臭”。这也是法院认定类似情况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原因。

应该明确的是,职场中,无论上级和下级之间,还是同事之间,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是涉及业务讨论、工作事项,可以直抒胸臆、激烈交锋,但如果涉及对个人的评价,则须保持理性和审慎,注意表达的分寸和尺度。就像有些网友说的,“我们是卖‘艺’,不卖人格。”

说到底,职场中需要的是互相尊重、团结友爱,是给予彼此体面与尊严。跟下属相处也好,跟同事交往也罢,领导更应该足够大气和包容,做事讲方法、有底线、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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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春青)

让人担忧的是,职场中人可能遭遇的霸凌不仅有被辱骂、被诽谤。有的员工会受到来自同事或领导的故意排挤与孤立,有的被要求陪酒、陪跳舞,有的被分配根本完不成的任务,有的被逼吃辣条、下跪等,这些情况虽不是常态,但也绝不是“纯属虚构”。它们会对被霸凌者的身心造成不小的伤害——正如上述案件中被辱骂者患上抑郁症一样。而放任类似行为,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负能量,影响员工之间的关系和凝聚力,影响企业文化和氛围,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被辱骂的员工胜诉,也传递出一些积极的信号——法律会给被欺负、被霸凌的劳动者撑腰,会向违法失德的企业管理者说“不”,会捍卫民事主体的人格与尊严,会推动构建更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和企业生态。

无论是建设法治社会,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职场中的生态都应不断净化,不和谐、不法治的因子都应被一一铲除。希望相关案例能够为更多企业、更多管理者敲响警钟,且警钟长鸣。

责任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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