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职工在认真阅读《工伤保险条例》。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一个正在从富起来迈向强起来的大国,决不会眼看着自己的劳动者在辛勤的工作中倒下,而袖手旁观。至于有关部门,真正读懂尊重司法判决意蕴,并躬身践行之,任重道远。
这几天,一则“法官在家加班写判决书突发疾病身亡,人社局认定不是工伤,法院二审判决人社局败诉并重新做出工伤决定”的新闻引发网络热议。
此案和其他类似案件一样,主要涉及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争议。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争议的焦点是,法官在家加班写判决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其实,在此前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早有说法。最高法认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在第14条的基础上,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而且,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据此,劳动法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劳动者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立法的精神是应保尽保,能保尽保,而不是能不保则不保,能少保则少保,更不是尽量不保。即使在突发疾病是否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也应当做出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推定。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
所以,法官在家加班突发疾病猝死认定为工伤,本不是问题。但若干案例显示,从当事人及其家属向人社部门提起认定申请,到不予认定,到行政复议,再到法院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终审——工伤认定之艰难,维权救济之漫长,令人心情沉重。比如,上述案件发生在2017年8月,直到两年后的近日,家属才迎来二审判决。接下来即便顺利,等被告方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至拿到补偿,尚需时日。
也许,对于工伤认定部门而言,当事人只是一个病逝的普通员工而已。但对于当事家庭而言,却是“顶梁柱”的轰然坍塌,是家庭成员生计的骤然困顿。一些人却持着对法条的机械理解,凭借行政的权威,与已故劳动者家属锱铢必较,“斗争到底”,直至穷尽所有程序……这种固守、执拗、“发飙”的背后,或许是计划经济的烙印,是不容挑战的衙门作风,是对法治的误读和不屑。
一个正在从富起来迈向强起来的大国,决不会眼看着自己的劳动者在辛勤的工作中倒下,而袖手旁观。至于有关部门,真正读懂尊重司法判决意蕴,并躬身践行之,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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