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日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条例》明确立法保护红色资源的范围,规定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和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条例》规定,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条例》同时明确,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应当遵循科学认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赓续传承的原则,确保红色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P>
为充分发掘和运用天津市红色资源优势,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天津市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条例》规定各个领域采取多种方式,推动红色资源传承与弘扬。加强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和宣传。鼓励支持文艺作品创造。明确各类纪念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红色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同时,明确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精品线路、研学旅行等,深化区域红色旅游合作,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P>
为强化保护力度,《条例》规定,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宣传、教育、纪念等活动,或者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文化、旅游等活动,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文明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对红色资源有亵渎和不文明的言行、/P>
此外,《条例》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或者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天津工人报记者孙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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