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日起(引题)
天津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主题)
天津日报讯(记 廖晨霞)日前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关于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发布,自今??日起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P>
调整后发放标准为9/P>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420元提高到151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380元提高到1470元、/P>
2021??日后(含6?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852元提高到906元、/P>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1??日后(含6?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P>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1??日后(含6?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P>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2021??日后(含6?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6?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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