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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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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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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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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休息权支招

2019-10-14 08:48:06 来源: 江苏工人报

  阚久海(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工会):

  依法保障职工休息时间

  我认为职工有法定的午休权利,要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规定用人单位如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如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第44条明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日工作的法定工资报酬。

  要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职工维权意识。贯彻执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强化监督组织建设、监督;强化劳动执法督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尊法守法;建立休息时间集体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渠道、降低维权成本,支持职工积极依法维权。

  王冠成(射阳快报):

  以劳动合同保障职工权益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不能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抵触。所以,劳动合同是维护职工权益十分关键的法律文件。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尤其是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文本,对于有疑问、觉得不合理之处,要主动提出,及时协商、修改。

  劳动合同一般会采用较长的文本,又常常是“法言法语”,往往令普通劳动者望而生畏。但不能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囫囵吞枣。劳动者应积极向有关职能机构、工会组织、相关专业社会志愿者及亲友等寻求帮助,完整准确了解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内容,从源头上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蒋荫桓(长宜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职工应参与管理制度的制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这一过程中,职工及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通过广泛、深入、有效的协商,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合理合法,从源头上维护自身权益。并且,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企业管理制度违法或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编辑: 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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