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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加班没有加班费,辞职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2019-09-02 11:14:59 来源: 江苏工人报

  案情介绍

  小沙2017年研究生毕业,经过笔试面试层层选拔,于同年7月以管培生的身份进入一家知名互联网企业工作。作为管培生,是公司重点培养的对象,职责和任务也更重些,公司要求周六也要照常上班。入职后,小沙发现部门很多会议都是在晚上召开,下班时间基本都是在晚上9点左右,好像已经成为大家心照不宣都要遵守的“企业文化”,有个别同事因为一段时间平均下班时间早于晚上8点,甚至被人力资源部门约谈。

  第一个月工资到手,有8500元,小沙很兴奋,工资单显示标准工资4000元,绩效工资4500元,加班费那一栏金额为零,她百思不得其解,明明上下班都有电子考勤,每天加班的时长基本都在2-3小时左右,周六上班8小时,为什么却没有计发加班费?翻开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其中劳动报酬章节第一条规定:“按照甲方实行的薪酬制度,员工薪资由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励等构成,具体见甲方《薪资管理制度》,标准工资是法律上所有涉及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标准”。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也没有得到任何满意的答复,一年后,情况仍没有改变。小沙于2018年8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递交了辞职报告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公司批准辞职但拒绝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争议发生后,小沙来到当地工会寻求帮助。在工会的援助下,小沙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小沙自2017年7月-2018年7月期间,每月平均延长工作日加班58.5小时、休息日加班32.8小时,且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违反了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因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损害了小沙的权益,小沙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向小沙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

  律师解析

  此案看似简单,但是有四点值得注意:

  加班时间有限制

  实践中,劳动者遇到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关于加班时间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职工加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现行标准工时制度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即使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时长也不能超过每月36小时的上限。

  本案中,公司安排加班时长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监察部门出面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加班加点工资这样计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2.在休息日安排劳动又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公司应该分别根据工作日安排加点的时长,以及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时长,按照上述规定计发小沙的加班加点工资。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也是一个很容易被忽略,充满侵权隐患的领域。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资基数做出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同存在劳动者被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除外。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加班工资基数,集体合同也没有对此进行约定的,通常应当以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取得的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本案中,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小沙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

  主动辞职也可获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中看似劳动者主动辞职,但实质是劳动者认为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仲裁和法院在审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是仅以“辞职报告”的名称来判断劳动者是主动离职还是被迫辞职,而是要查清事实,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劳动者也要学会收集和保留关于加班的相关证据,比如打卡记录、出勤确认表、加班审批表等,如果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可以就近找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或拨打12333、12345寻求帮助。(赵萌萌)

编辑: 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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